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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完全出资抚养的效力

添加时间:2022-03-25 11:23:26

夫妻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净身出户,无财产也不分割,后女方称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否则,就要起诉法院,男方咨询笔者。那么《民法典》生效后类似约定是否有效?

一直以来,对夫妻双方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关于此约定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约定有效。
理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主要而且必须解决三个问题,就是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因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随意约定,由任何一方完全抚养,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抚养,各自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等,对此约定不能有任何的干预和约束。而且这完全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是对私权利的必要合理让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尊重意思自治。
观点二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表面看是尊重契约自由,但实质是,以《离婚协议》这种合法形式,掩盖一方逃避法定义务的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逃避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然无效。
因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是因父母子女因血缘关系所产生,且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剥夺或被限制,绝对不能在夫妻协议离婚时随意约定。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义务不可随意放弃或转让,尤其与人身权力密切关联的,更不能随意通过协议约定,更何况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夫妻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不可以随意约定。更何况协议有相对性,不能涉及或者影响第三方的利益。
观点三认为,但主要是看此约定是否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损害者无效,不损害者有效。
由是,除了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规定,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即使可以协议约定,也要看后果是否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侵犯的无效,否则,合法有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而且该观点几乎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精神一致。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该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由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三十七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合法也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但这一义务不是绝对不能让渡,更何况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首先要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且夫妻抚养自己的子女,也是家庭内部的头等等大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都会充分考虑保护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凡是符合该原则精神,既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利于夫妻双方的个体特点,这是双赢的,法律为什么要横加干涉?
2021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很显然,民法典对夫妻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持赞成的态度的。但对于是否允许由抚养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既不履行照顾等抚养义务,也不承担任何抚养费没有定论。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肯定了此约定的合法有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该解释在父母子女一章规定,规定可以协议约定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当然也应当可以协议约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终于解决了多年的争执,虽然体现了契约自愿,尊重当事人的理念,此类约定合法有效,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协议中直接抚养的一方,出现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约定是可以被否定的,因为未成年子女,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理应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解释(一)五十二条同时规定:“如果直接抚养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是允许夫妻之间有条件的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离婚协议也不例外,争议多年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这一解释,体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人性化、更充分尊重人权和自由,也是我国法制文明和进步的完美体现,为最高法院点赞。/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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