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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的困境及其应对

添加时间:2022-03-25 11:18:01

摘要:当前,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面临着滥用自由裁量权、怠用自由裁量权以及裁量违背可预测性要求等风险和困境。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规范,以提升法官裁量的水平,既是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因而我们应当积极应对这些风险:其一,法官的裁量应当努力回应社会主流价值观;其二,法官在裁量时还需要担负起更多的释法说理义务;其三,法官的裁量还应当受到同案同判原则的制约。

关键词:自由裁量;可预测性;规范化;同案同判

一、引言

司法裁判是将法律和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从理想意义上而言,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是一一对应的状态,法官只需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得出裁判结论即可。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事实的多样性以及法律的模糊性、滞后性以及文字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法律规定和事实之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鸿沟,此时便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努力熨平案件和法律之间的褶皱。法官能否有效的行使自由裁量往往会关系到司法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因而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规范,以提升法官裁量的水平,既是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与风险,如何有效的应对这些风险和困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性、合理性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的风险与困境

首先,由于自由裁量难以监管的特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官滥用或者错误适用自由裁量的情形。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是可以随意为之的,其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法律适用方法的框架之内展开。裁量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在裁量时需要对案件相关的各要素展开综合性的考量以及权衡,最终选取最符合社会一般正义理念以及法律价值的裁判结果。然而,诸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个案情节、社会正义理念等往往处于一种不确定之中,法官在自由裁量中拥有着较大的解释和选择权力。在当前我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背景下,便容易形成法官裁量的黑箱,人们只能得知法官裁量的结果,而无法得知法官裁量的过程。随之而来的是人情、行政、金钱等不合理因素便时常会侵入法官裁量过程,改变法官本应有的中立立场,造成了裁判结果偏离原有的公正轨道的困境。

其次,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司法裁判的实质正义水平,这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细致的考察个案的具体实情,努力发掘民众的实质正义诉求,从而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法官由于害怕错判或者为了减轻自身说理负担而简单的选取裁量中间值作为裁判结论的情形。一般而言,为了保障法律的包容性,其往往会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如量刑幅度、赔偿数额等,而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情展开裁量,选取合适的幅度。但在实践中,法官却往往采取选取中间值这一方式,以保障裁判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可接受性以及减少自身偏离中间值裁量的说理义务。但这样怠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却违背了裁量权的设立初衷,既无法帮助法官在个案中推动实质正义理念的确立,也无法通过个案推动法律内涵的发展以适应社会正义需求变化的要求。

最后,法官的自由裁量还应当符合可预测性的要求,虽然自由裁量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能动性也应当在一定的可预测的范围之内。“判决的可预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保障判决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凝聚司法共识的现实需要,从而实现以法律的社会经验基础来保障判决符合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具备可预测性的判决可以向社会输出稳定的行为规制信号,从而提升纠纷解决的有序化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性。而由于缺失了法条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一些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时并没有积极的参照现有法律方法的指引、社会常识的限制等,法官个人的情感因素、行政决定的不恰当介入、过激的当事人感情或者社会舆论等,都可能会对法官的裁量产生影响,最终模糊的将非法律、非理性等因素融入司法裁判之中,从而造成法官的裁量背离基本的社会正义常识,失去了可预测性。其直观的表现便是同案不同判顽疾的出现。理性化的裁量要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出相同或相似的裁量结果,而由于不合理因素对法官裁量的干扰,使得法官的裁量异化为了法官个性选择或者利弊衡量的结果,造成了裁量结果的不稳定性,最终影响同案同判这一基本的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

三、法官自由裁量困境的应对

为了应对法官滥用、怠用自由裁量权以及裁量结果不符合可预测性要求的困境,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展开规制,从而提升裁量的可预测性和规范性。其一,法官的裁量应当努力回应社会主流价值观,从而保障裁量结果符合社会基本正义诉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转型,社会价值观面临着不断分化和多元的局面。虽然这代表了社会的文明和民主化程度不断提升,但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主流的价值观以抵御不良价值观的侵袭也尤为必要。而通过发挥法官个案裁量对于主流价值观的确认功能,既能够提升法官裁量的社会可接受性,也是通过司法凝聚社会正义共识的重要方式。其中主流价值观既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包括传统法律文化,还包括当前为社会民众普遍分享的正义理念。当前,许多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的案件就为法官贯彻和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流价值观提供了机会,如于欢案中对孝道的强调,“电梯劝烟案”对社会文明公德的凸显等。法官在这些案件中积极的弘扬主流价值观,既凝聚了社会价值共识,还为法官裁量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补强性的支持,有效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其二,法官在裁量时还需要担负起更多的释法说理义务,以提升裁量的公开性、公正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义务是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成为民众无法感知的黑箱的有效方法。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针对性的提出了法官应当充分的展开释法说理,以提升裁量的水平,保障裁判符合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透过法官的说理,民众可以直观的感受到法官裁量的谨慎态度和理性思考,这是提升司法社会认同感的重要方面。

一方面,法官需要积极的阐明事理。对于事实的认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需要法官明确的认定,只有那些和裁量结论直接相关的事实尤其是有争议的事实才需要法官展开裁剪和认定。因而法官就有必要将对案件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认定展开说明,以保障裁判结论的可靠性。这种说明并不是一种证据的罗列,而是需要法官围绕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庭辩论的实情、专家的认定等方面综合性的展开,从而确保事实的清晰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法官的说理还应当着重讲明裁量所依据的法理和情理。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往往蕴含在民众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之中。司法原情本就是我国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法官在裁量中充分的重视常识、常情、常理的指导意义,以此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体现法官公正的立场,拉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避免出现司法裁判违背一般社会正义理念而被民众质疑的风险。而将法理和情理相统一还能够保障法官的考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从而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三,法官的裁量还应当受到同案同判原则的制约。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量公正性的重要方面。而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克服法官自由裁量中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顽疾提供了契机。随着我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以及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只需要将当前纠纷的要素输入系统,便可以得到与之相类似的裁判先例,从而大幅提升了同案同判的可能程度。为此,当法官展开裁量时,应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或者律师提出的先例裁判结论。当法官的裁量违背先例尤其是本院和上级法院先例时,就需要对偏离的原因展开充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王国龙.判决的可预测性与司法公信力[J].求是学刊,2014(1).

[2]王国龙,王文玉.裁量理性与司法公信力[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6).

[3]王文玉.乡村社会守法主义观念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路径分析[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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